中共会泽县纪委创建于1953年。文革期间中断。党发(1979年)74号文件《关于设立中共会泽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通知》,恢复建立中共会泽县纪委,属县委工作部门。1983年升格为中共会泽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副县级)。1993年会党复1号文件同意县纪委、县监察局合署办公。
主要工作职责:
(一)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政策、法规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处理县委管理的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正副职领导干部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领导干部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
、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勤政廉政;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或参与制定党政纪规定;变更或撤消县辖纪检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或规定。
(六)会同县委、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考核县直各单位和乡镇纪委领导班子、监察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七)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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