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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会泽县纪委常委会制度

      l、由县纪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纪委常委组成,县监察局不是纪委常委的副局长及议题涉及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县纪委办公室主任或文秘人员作会议记录。
      2、县纪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二个月举行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3、县纪委常委会议的议题主要是:讨论、决定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党纪、政纪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本机关干部职工和乡镇、县直部门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奖惩、任免、调动,以县纪委、监察局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重大的经费开支项目以及其他应由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4、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报主持人审定。县纪委常委可以提出议题;县纪委各室提出的议题须经室务会讨论提出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常委会讨论的文件和材料,必须经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审核认可。重大问题应由分管领导召集有关室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并提出方案后,方可提交常委会讨论。
      5、县纪委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开会前1—2天通知到每位常委。办公室应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人员作好准备。
      6、在常委会议上,各位常委应对讨论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对重大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比较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酝酿后再提交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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