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干部的从严管理,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中办发﹝201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严管理干部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要做到“个人形象一面旗、工作热情一团火、谋事布局一盘棋”的要求,进一步严格要求、严格教育干部,切实加强干部的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进一步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干部,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工作,认真执行问责制度,努力把各级领导干部建设成为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勤政廉政、群众信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从严管理干部的具体措施
(一)强化对干部的经常性教育
1.突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教育。
加强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党的优良作风,必须进一步严格教育干部。要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惠民生的实事,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教育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切实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工作实践,认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教育干部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把功夫下到抓落实上,兢兢业业地完成好组织交付的工作任务。教育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求真务实、埋头苦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教育干部严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规定,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自觉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
2.加强干部经常性的培训和教育。
进一步抓好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培训机构对干部的培训教育,把干部管理的政策法规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党政主要领导、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和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要适时进行专题教育培训。加强干部经常性的思想教育,不断完善教育方式方法。加强示范教育,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弘扬正气,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突出个性化教育,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干部的特点,紧密联系干部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教育,真正做到入情入理、入心入脑。注意随时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当干部遇到困难、受到挫折时,及时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要敢于并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形成讲党性、不讲私情,讲原则、不讲面子,团结一心干事业的良好风气。
3. 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教育。
对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引起干部本人注意的,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或者委托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通过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提醒;需要干部本人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进行函询。对群众有反映并经组织初步了解核实,认为干部在遵守政治纪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岗位职责、选拔任用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委托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通过谈话或者书面形式对其进行诫勉。
(二)强化对干部的日常管理
1.加强和完善干部考核工作。
干部考核要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对干部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考核。要探索完善干部考核的形式,整合考核资源,提高考核质量,增强考核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充分发挥考核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导向、评价和监督作用。
(1)加强干部德的考核。要细化评价标准,改进考核方式方法。领导干部德的考核,主要包括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考察干部的政治品质、理论素养、责任意识、思想作风、勤政廉政和道德修养,重点看是否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是否确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是否真抓实干、敢于负责、锐意进取,是否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情趣健康。领导干部德的考核,可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走访等方式,注重从履行岗位职责和日常生活表现、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表现、对待个人名利等方面,全面、历史、辩证地进行评价。
(2)加强平时考核。干部管理部门平时要经常开展非提拔任用考察考核工作,及时了解干部的日常工作、学习情况,深入考察干部生活圈、社交圈情况,加强对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同时,加强专项考核,注重在应对重大事件、完成重大任务以及涉及个人利益时考察和识别干部。
(3)加强年度考核。围绕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在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采取班子主要负责人评价、领导班子成员评价与干部群众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考核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推动干部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4)加强届中届末考核。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实绩考核评价为重点,采取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的方式,全面考核评价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业绩。
(5)改进换届和任职考察。对拟任职人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综合运用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地考察、延伸考察、集体面谈等多种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班子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要及时客观地向主管领导和干部本人反馈。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勇于负责、敢抓善管,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给予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 急功近利,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要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群众意见较大、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2.严格执行各项报告制度。
(1)落实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对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中的有关事项,群众举报、申诉、控告的重要情况,突发性重大事件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问题,下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严格要求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如实报告个人的收入、房产、投资、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出国(境)定居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等有关事项。
(3)落实个人述职述廉制度。结合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定期对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作出说明。
(4)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试行办法。被确定为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含非领导职务),应向组织报告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情况、个人有关事项等情况。考察对象不愿报告个人有关情况的,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对瞒报、伪报的,取消考察对象资格。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因私、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监管,及时完善和更新特岗人员信息资料,进一步加大特岗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收缴统一管理力度;完善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经费预算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完善征求意见、信息沟通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因私、因公出国(境)审批、备案程序,严格把好出国(境)审查关。
对不严格执行上述报告制度、应报告而未报告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党委(党组)应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
3. 对党政一把手实行重点管理。
(1)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党委(党组)坚决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议事和会议表决。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完善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推行和完善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健全和规范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注意听取不同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2)规范党委(党组)一把手选人用人行为。按照科学规范和有效监督党委(党组)一把手用人行为的要求,研究制定规范党委(党组)一把手用人行为的办法措施。部门(单位)一把手原则上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加强对党委(党组)一把手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州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任中、离任检查力度。
(3)规范党政一把手审批项目资金行为。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力度,行政主要领导任期内至少要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制度,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控制接待经费。部门(单位)一把手原则上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4)健全党政一把手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20条规定和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委书记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要针对县委书记管理体制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探索完善县委书记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综合考核的办法措施。研究制定州市委书记、州市长、县(市、区)长、乡镇党委书记重点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实行重点配备、重点培养、重点教育、重点监督。
4.完善及时发现问题的机制。
(1)落实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一般每年与下一级党政正职谈一次话,分管领导要经常与所分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及其他班子成员谈话,班子成员之间也要经常谈心。组织(人事)部门要经常与所联系的领导干部谈话,重点与党政一把手、任职时间较长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谈心谈话。谈心谈话要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对干部的努力和成绩多指导、多鞭策、多鼓励,对干部的缺点和不足及时提醒。
(2)坚持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上级党委(党组)成员要有计划地参加下一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级党委(党组)有关部门应派员列席并指导下一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时全面地了解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相关情况。
(3)做好任前核查工作。干部任职前,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就干部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审计部门的意见,对反映有影响任用的问题或对反映的问题未查清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得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审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4)畅通干部信息渠道。
建立覆盖面广、渠道畅通、反馈及时、信息共享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干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建立干部重要信息报送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有关情况。各级组织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干部监督档案,把巡视、审计、干部考察、年度考核、任前公示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纳入干部监督档案的重要内容。
5.推进干部交流、轮岗。
严格执行干部交流、轮岗规定,加大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交流力度,对人、财、物等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定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交流轮岗办法。
6.加大干部问责力度。
严格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和效率低下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进行问责。对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处理。
(三)强化对干部的全方位监督
1.加强党内监督。
加强上级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对干部的监督职责;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好“班长”职责,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班子成员之间也要互相监督。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要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巡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反映干部的问题按照规定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与有关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的措施,问题严重的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2.加强法律监督。
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支持人大代表通过适当方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加强对干部人事法律法规实施情况、重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人大依法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的监督。
3.加强民主监督。
发挥各级政协的监督作用,认真倾听、采纳社会各界、政协委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发挥民主监督在从严管理干部中的作用。
4.加强群众监督。
坚持开展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公信度调查,广泛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健全“12380”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
5.加强舆论监督。
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通过适当方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队伍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对媒体提出的批评、建议,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对反映的有关问题,要进行认真核实并切实加以解决。
(四)强化对不胜任、不称职干部的组织调整
1.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调整到合适岗位。
对具备一定领导能力、但不具备担任正职领导素质的,改任副职;对不具备担任领导职务素质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对担任现职经验、能力不够,但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安排离职培训或调整到适合其锻炼成长的岗位;对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合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改任专业技术部门领导职务或从事其熟悉的专业技术工作。
2,对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不胜任和不称职的干部果断进行组织调整。
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缺乏进取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负责的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在听取其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对其进行组织调整;对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在听取其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对其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对干部进行组织调整,要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对调整的干部,应妥善予以安置,及时合理安排岗位。对在新岗位表现较好、成绩突出的干部,要子以表扬和鼓励,符合重新任用条件的,可根据个人表现和民意情况,按规定重新任用。
三、从严管理干部的组织实施
(一)党委(党组)要肩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政治责任
各级党委(党组)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出发,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抓干部管理是本职,不抓干部管理是失职,抓不好干部管理是不称职的观念,切实把从严管理干部作为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贯穿到干部管理工作全过程。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每年至少要分析一次,认真查找在干部管理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制定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履行好监督管理干部的重要职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党委(党组)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拓展监督渠道,从严监督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干部管理工作。在认真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同时,把更多精力放在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和从严教育、管理、监督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要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责任,把干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坚持讲党性,不怕得罪人,勇于批评和制止干部队伍中的不良倾向,营造敢于坚持党性原则的良好氛围。深入研究干部成长规律,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制定科学有效的干部管理措施和办法,并抓好落实。充分利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这一载体,积极协调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计、信访等部门,加强干部监督信息沟通,形成从严管理干部的合力。
(三)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干部严格管理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抓班子、带队伍的责任,切实履行好从严管理干部的职责,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搞通融,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不讲条件,对违反党的原则的人和事不留情面,对工作不力和作风不正的干部不姑息迁就,对出了问题的干部不包庇袒护。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同志要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从严管理干部的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同志也要从严管理好分管部门的干部。同时,要严于律己,加强自我管理,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串,严格要求和管理好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
(四)建立干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要根据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决策、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内容,逐级建立从严管理干部责任制。干部管理、队伍建设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干部管理方面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及表彰资格。对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疏于管理监督,班子成员或者分管的人员连续或多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干部管理部门的责任。凡本地区本部门干部管理方面群众反映强烈,干部连续出问题以及对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不力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